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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指标包括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浓度、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好于Ⅲ类)比例、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例、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受污染耕地利用率、湿地保护率、水土保持率等。《方案》要求,由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综合考虑我国发展阶段、资源环境现状以及对标先进 水平,分阶段研究提出2025年、2030年、2035年美丽中国建设预期目标,并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产业结构、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商地方科学合理分解各地区目标,在目标确定和分解上体现地区差异。
《方案》明确,由第三方机构(中国科学院)对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美丽中国建设进程评估。以2020年为基年,以5年为周期开展两次评估。
《方案》明确,由第三方机构(中国科学院)对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美丽中国建设进程评估。以2020年为基年,以5年为周期开展两次评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制造强国战略,进一步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加快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引领工业绿色发展,按照《工业和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厅节函〔2016〕5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及已发布名单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针对公众担心的“自来水氯超标”等问题,王凯军也做了详细解释。他表示,依托现有的处理手段和监测标准,并不需要担心污水处理过程中的“过度消毒”等问题。凯军介绍说,在sars期间,我国确实出现过污水处理厂消毒过量,针对公众担心的“自来水氯超标”等问题,王凯军也做了详细解释。他表示,依托现有的处理手段和监测标准,并不需要担心污水处理过程中的“过度消毒”等问题。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情况。出现这一情况,主要是因为当时绝大多数医院并无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水和医院产生的病人排泄物等直接排进下水道,再直接进入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在标准缺失的情况下,为了有效杀毒,出现了过量投加消毒物的情况,而这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做到了有效避免。
现阶段医疗污水处理依托三级防护,接收定点医院污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并不需要进行额外的消毒工作,而是稳定运行正常的消毒设施即可,投放剂量等也按照现有标准实施,所以并不会存在过量消毒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问题。同时,《技术方案》中也明确规定,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应遵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要求。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且医院污水排至地表水体时,应采取脱氯措施。
那么在疫情期间,医院污水产生量增加,通过医院处理过的水排入下水道再汇入污水处理厂是否会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影响呢?对此,王凯军以疫情极为严重的武汉市举例。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末武汉市户籍人口约908万人,截至2月22日,武汉市确诊患者为45000余人,在此基础上增加疑似患者及医护工作者等相关人员充其量10万人左右,相当于不到总人口的1%,也就是说产生的涉及医疗废水只占到城市污水处理的1%以下,影响非常小。
现阶段医疗污水处理依托三级防护,接收定点医院污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并不需要进行额外的消毒工作,而是稳定运行正常的消毒设施即可,投放剂量等也按照现有标准实施,所以并不会存在过量消毒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问题。同时,《技术方案》中也明确规定,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应遵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要求。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且医院污水排至地表水体时,应采取脱氯措施。
那么在疫情期间,医院污水产生量增加,通过医院处理过的水排入下水道再汇入污水处理厂是否会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影响呢?对此,王凯军以疫情极为严重的武汉市举例。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末武汉市户籍人口约908万人,截至2月22日,武汉市确诊患者为45000余人,在此基础上增加疑似患者及医护工作者等相关人员充其量10万人左右,相当于不到总人口的1%,也就是说产生的涉及医疗废水只占到城市污水处理的1%以下,影响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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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依据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充分结合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等相关工作,按照《通知》明确的程序,参照前四批绿色制造名单工作要求,组织企业(含央企,下同)、园区等开展申报工作,抓紧确定本地区第五批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请于2020年6月1日前将申请材料(项目汇总表、单项申请材料等,参见附件1-5)报送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并随附电子版材料。
各地区要严格把控质量,不得近3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被列为失被执行人的企业。按照“每三年一复核”的原则,请各地区组织对2017年我部发布的 批、第二批绿色制造名单内有关单位的绿色发展现状开展现场复核,重点核查其在近3年的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是否存在注销、停业等情况,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属于失被执行人等情况。请将复核情况,特别是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名单和原因,随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一并报送至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各地区要严格把控质量,不得近3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被列为失被执行人的企业。按照“每三年一复核”的原则,请各地区组织对2017年我部发布的 批、第二批绿色制造名单内有关单位的绿色发展现状开展现场复核,重点核查其在近3年的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是否存在注销、停业等情况,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属于失被执行人等情况。请将复核情况,特别是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名单和原因,随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一并报送至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