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三级资质标准
9.3.1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9.3.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质量员、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下、大中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以及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注:
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38.1 一级资质标准
38.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0 万元以上。
38.1.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5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人,且质量员、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 50 人。
38.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3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 5 万吨级或内河 1000 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2)500 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3)400 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4)5 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38.1.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4 项中的 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2000 立方米以上自航耙吸式挖泥船;
(2)总装机功率 5000 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3)排宽 40 米以上铺排船;
(4)8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38.2 二级资质标准
38.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38.2.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7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质量员、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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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1 一级资质标准
16.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2000 万元以上。
16.1.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通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6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16.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独立承担过下列 3 类中的 1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上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或电子工业环境工程 2 项;
(2)单项合同额 1000 万元以上的电子系统工程 3项;
(3)单项合同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3 项。
16.2 二级资质标准
16.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16.2.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通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4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或通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