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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认可从厂家买售后有保障

更新时间:2024-12-27 11:02:08 浏览次数:12    公司名称:北京 海纳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是:CNAS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认可从厂家买售后有保障的产品参数
产品参数
产品价格电议
发货期限电议
供货总量电议
运费说明电议
品牌CMA及CNAS
服务目标短期一次性取证
咨询方式现场+远程
咨询地区全国
咨询范围CMA及CNAS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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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实验室 CNAS 认可不仅对实验室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而且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也可得到国际互认。
进行实验室CNAS 认可既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实验室自我规范的要求。组织进行CNAS 实验室认可主要有以下意义:
(一)通过实验室认可准则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二)内部职责更加分明,领导职责、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岗位均建立可量化的质量目标,便于考核,确保检测质量万无一失。
(三)使实验室的软件条件(文件管理系统)上一新台阶,内部管理更到位,管理盲点,有序地管理各部门、岗位的日常工作。
(四)可建立内部改进机制,便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多方听取意见,增进客户满意。
(五)使实验室的硬件条件(人员、设备、物质条件、检测方法、设施和环境)上一新台阶,表明实验室具备了按有关国际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或)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
(六)赢得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任,增强了实验室的市场竞争能力。
(七)有利于树立品牌,从而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八)获得与 CNAS 签署互认协议的 与地区实验室认可机构的承认,有利于非关税贸易技术壁垒(仅适用于实验室认可)。
(九)参与国际间实验室认可双边、多边合作,促进工业、技术、商贸的发展(仅适用于实验室认可)。
(十)可在认证认可的范围内使用 CNAS 实验室认可标志和ILAC 国际互认联合标志。
(十一)证明实验室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十二)列入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合格评定 认可委员会的获准认证认可机构名录,同时在官方网站电子注册、发布; 接受认证认可机构的监督审核,提高实验室的知名度。 CMA计量认证  CNAS实验室认可 咨询指导!




海纳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拥有一支具有十多年 河北沧州CMA认证研发经验的专业团队,可满足客户的不同要求定制生产性能卓越、品质优良的 河北沧州CMA认证

海纳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秉承为客户解决“减少人工、降低成本、提率、品质”为己任,为提高国内 河北沧州CMA认证的研发水平和广泛应用为使命。



CMA/CNAS实验室现场评审都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 实验室设立资料、法律地位、固定场所证明;

2. 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空白表单表格》等;

3. 文件控制清单、受控文件发放记录、外来受控文件查新记录等;

4. 人员任命文件( 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内审员、监督员等等)、人员聘用合同及社保证明(CMA实验室认证需要社保3个月)、人员技术档案、上岗证、年度培训计划及记录;

5. 质量监督计划及记录;

6. 合格服务和供应商目录及档案、试剂耗材验收记录;

7. 分包方名录、分包方资料记录、分包协议;(此项有分包时需提高)

8. 合同评审材料;

9. 申诉(投诉)材料;

10. 纠正()措施材料、改进措施及成效材料;

11. 内审和管理评审材料;

12. 检测方法确认报告或验证报告记录、测量不确定评定记录;

13. 标准物质台账、发放记录,期间核查记录;

14. 仪器设备档案、使用授权记录、仪器设备期间核查计划和检定校准计划、期间核查材料;

15. 设施和环境监控记录;

16. 有毒有害物质领用及废弃物处置记录;

17. 样品流转及处置记录;

18. 质量控制计划(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及材料;

19.检测报告(含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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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资质取消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环境部回应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对第十九条、第、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近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就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的背景、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及后续工作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管理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是“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已实行多年的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对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有效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强化环评制度效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支业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培育了具备一定自我调节能力的环评市场。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此次修法标志着环评资质管理的改革瓜熟蒂落。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问:我们注意到,《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中将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由环评机构改为建设单位,怎样看待这一调整?

答: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长期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间接造成建设单位只重视环评审批,不关心环评内容和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批建不符”、不落实“三同时”等违规问题屡有发生。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这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

问:环评资质取消后,是不是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

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

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四是实施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息记入社会诚档案,并纳入全国用息共享平台和 企业用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

问:下一步,在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答:为确保环评资质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我部将加快制定有关管理文件,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新近印发了《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对过渡期的相关要求作出暂行规定。主要是明确停止执行原有的资质管理办法,依法不再受理资质申请和资质审查相关事项;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在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对“脱钩改制”单位明确不走“回头路”,暂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明确原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原则和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并对环评文件编制过程进行了规范。

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用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编制质量,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三是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全国审批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管重罚。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用平台,落实用管理要求,营造守者受益、失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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