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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监测、施工单位(包括承担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应当招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发包给一个具有相应勘察、设计、施工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联。
但已经过招标确定了总承包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不再进行施工招标。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质量和文明施工手续,取得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承护基坑周边环境的责任。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有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深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建设资金等问题可能造成其长期或超过支护设计期而危及周边环境的,建设单位应回填,并承担因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工程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工程的风险损失。第二章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第七条从事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的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监测专项的类乙级以上的资质。
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应由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甲级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八条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应严格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湖北省深基坑工程规定(DB42/159-1998),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指标,以满足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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