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能否可以是劳务派遣?
CNAS-CI01:2012 5.2.5要求:检验机构应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术经理,对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负责。CNAS-CI02:2015 5.2.5a进一步解释:“有”应该被解释为“雇有”或者“签订合同”。但对于如何界定“雇有”或者“签订合同”,《认可准则》和《认可准则应用说明》就没有进一步解释。而现实中,世界各经济体对劳动合同或雇佣员工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做法也有明显的差异,因此需要明确界定。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使其,劳动用工制度复杂,几种用工制度同时并存。检验机构设计的用工制度有公务员制、事业单位制和普通合同制等多种类型。这其中前两种用工制度是传统的政府用工制度,后一种属于合同制用工制度。劳务派遣是中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中国劳动用工制度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用工雇主采用,其中也包括检验机构和实验室。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与用工机构(检验机构)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是“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负责(CNAS-CI01:2012 5.2.5)”。要有效行使这一职责,必须技术负责人与所在机构建立稳固的、具备法律责任的劳动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劳动关系下,机构才能确保技术负责人拥有必需的技术管理权限,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得到稳定施展和发展维护,顺利行使其岗位职责;同时,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直接向雇主负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的工作责任,确保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发展。仅是“有偿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显然不能体现直接负责的雇佣关系,是不能满足技术负责人有效行使其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认为,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劳动关系)不可以是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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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实验室没有符合要求的授权签字人时,不予认可。因为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认可是由检测/校准能力和授权签字人两部分组成。
83. 评审报告附件3.2(现场试验记录)序号 与附表3或附表2一致,如果用申请书序号,现场评审易出错!操作也不方便。
答:不能与附表2或附表3对应,因为:①从逻辑上说,先完成附件3.2(新版报告的附件3),后完成附表2或附表3。②如果附件3.2不予确认的,将不会出现在附表2或附表3中,无法对应。③附件3.2是对申请能力的确认,所以应对应申请书。监督评审时,可对应到附件的序号。
84. 有时评审报告已由评审员签字,但在整改过程中,评审报告的有些内容已经变化,比如有的能力需在附表2中删除(不予),评审组长是否可以“划改”(按准则要求)予以修正?
答:可以,但要在整改验收情况中说明。
85. 评审报告中增加的“质量监控方式”描述不包括“能力验证计划”?是否应合二为一?
答:能力验证只是质控方式中的一种,一个实验室的质控不可能仅靠能力验证。如果此栏与“能力验证”栏合并,其结果很可能是只填写能力验证的相关内容。
86. 新评审报告正文和附表2中都要评审员确认的序号吗?是否重复?
答:都要评审员确认的序号,含义不同。正文是从分工角度对整个评审情况(评审报告)的确认,附表是对认可的能力的确认。
87. 在一个自来水公司检测中心的复评+扩项评审时,实验室在已经认可的部分水质检测项目中新增了检测方法,但同时,实验室又减少了原认可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检测领域,请问:此种情况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范围变化”如何填写?
答:按填写说明,可以只填写“授权范围变化”。
88. 随着实验室业务增加,有的实验室在本部之外建立有试验基地。如果实验室业务接收、报告签发等均在本部,试验基地距本部较近、且仅定位于是进行试验的场所,评审报告附表1、2是否需要分开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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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情况调研:
由咨询师实地参观、调查实验室的总体情况,结合认可的要求提出实验室存在的现状突出问题,确立认可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2)实验室管理体系设计:
结合实验室的实际组织架构及实验室认可工作的基本要求,策划设计实验室的组织和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分工,为实验室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提供组织保证。
3)认可准则培训:
通过全员参与认可标准的学习,理解认可工作的基本要求,明确认可准备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方向,为认可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思想总动员并奠定理论基础。
4)编写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
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共有四个层次组成, 、二层次文件由咨询师负责根据实验室情况完成初稿后,由实验室负责审查、修订;第三层次文件——作业指导书由实验室结合实际检测工作类型组织编写,咨询师可提供样本和指导;第四层次文件——质量和技术记录,其中的质量记录由咨询师提供样表,实验室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技术记录由实验室负责规划设计,咨询师进行指导。
5)管理体系运行资料填写:
在咨询师的指导下,结合认可工作的总体时间进程,填写管理体系运行资料,确保满足认可准则的总体要求。
6)内审员培训:
咨询师负责对内审员进行培训,明确内审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技巧,提供内审员培训教材,培训后进行书面考核,合格者颁发内审员资格。
7)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宣贯:
咨询师协助质量负责人进行实验室体系文件宣贯,确保实验室全体人员应按照体系要求开展认可的准备工作。
8)实验室管理体系内部审核:
由质量负责人主持进行实验室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认真检查管理体系和检测活动的运行资料,找出存在的问题并与咨询师讨论确定不符合项,开出不符合项报告。咨询师指导质量负责人编写内部审核报告。
9)管理评审:
咨询师提供管理评审的报告样本,实验室各部门进行工作总结并在咨询师的指导下,由实验室 管理者组织主持管理评审会议,提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通过会议研究确定需要改进的相关事项,质量负责人编写管理评审报告,咨询师负责管理评审报告的定稿审核。
10)申报资料填写、递交:
由咨询师指导填写认可资料申请,按照规定递交到认可机构。
11)认可机构文件评审:
认可评审机构首先对申请资料进行文件评审,提出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实验室进行整改。咨询师协助实验室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资料递交到认可机构。
12)认可现场评审:
认可机构根据实验室规模大小和申请认可的参数范围确定现场评审专家组成员,与实验室协商外审时间后确定现场评审时间,进行现场评审;
13)不符合项整改:
根据现场评审开出的不符合项,实验室在咨询师的指导下进行整改,编写整改报告,交评审组组长审查、定稿。
14)获取认可:
实验室认可在现场评审结束(整改报告完成)后大约三个月的时间内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依据所属的资质认定评审部门的工作流程确定取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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