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资质工程师机械操作证信誉良好
更新时间:2024-11-19 20:40:30 浏览次数:13 公司名称:广州 筑建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产品参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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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价格 | 125 |
发货期限 | 电议 |
供货总量 | 电议 |
运费说明 | 电议 |
品牌 | 筑建 |
可定制 | 是 |
地址 | 广州 |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资质是非常重要的,现在资质实行放管服政策,看似资质变得比以前容易,但是事后的监管是非常严格的,很多建筑企业也会通过资质购买的方式获取资质,但是在转让的过程中也有很多注意事项。
建筑行业的人员都知道,与资质相比,资质转让是快速获得资质的另一种方式。近年来,资质转让在建筑市场上越来越普遍,但资质转让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企业在转让资质时,应该提前规避风险,以免造成损失。
1、避免没有调查清楚转让人的情况房建资质是建筑企业在住房建设项目上立足的基础,资质,资质升级难度大,要求高,如果不是因为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转让的,因此,受让人必须调查清楚转让方的具体情况,查清对方是不是因为巨额债务、税收、项目质量等问题转让公司的资质,不是一味地收购了有问题的资质和公司,不仅给公司带来了损失,还有可能使企业陷入纠纷和麻烦。
2、避免忽略本地策略盲目转让?
房建资质的转让,尤其是跨区域转让,对于了解公司所在地政策尤为重要,因为很多地区都会限制因税收、经济等原因转让资质,如果企业不了解这些情况,一味签署资质转让协议,就算获取资质也是浪费成本和时间。
3、避免签订不详内容的转让合同
房建资质的转让涉及金额很大,程序相对复杂,因此,要明确资质转让协议中的各种事项,如转让费的支付方式,以及转让手续等,一旦转让协议的内容出现问题双方容易出现分歧,终导致各种纠纷和矛盾。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三级资质标准
9.3.1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9.3.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质量员、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下、大中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以及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注:
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
在 广东中山劳动协会技工证产业蓬勃发展的今天,筑建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科学的管理模式,雄厚的技术力量,完善的服务体系”对客户永不变的承诺,一定会在新世纪,“锐不可当,扬帆远航”,我们愿与您共同携手,互惠互利,共创辉煌!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7.1 一级资质标准
17.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17.1.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17.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 2 项单体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上消防设施工程(每项工程均包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7.2 二级资质标准
17.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600 万元以上。
17.2.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17.3 承包工程范围
17.3.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7.3.2 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
(2)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储罐、堆场。
注:
民用建筑的分类,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火灾危险性的划分,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