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1-17 03:57:28 浏览次数:6 公司名称:广州 筑建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产品参数 | |
---|---|
产品价格 | 电议 |
发货期限 | 电议 |
供货总量 | 电议 |
运费说明 | 电议 |
品牌 | 筑建 |
可定制 | 是 |
地址 | 广州 |
筑建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 浙江温州劳动协会技工证激烈竞争的商海中,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质量为重点、人才为保证、效益为根本的经营理念,坚持扎扎实实、脚踏实地为客户服务,为社会发展着想的宗旨。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我们都将始终不渝地遵循这一宗旨。我们真诚的希望与国内外广大用户建立长期、友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互惠互利,共图发展!
建筑企业资质发生了什么变化?
一、建筑企业资质申报发生了哪些变化?
1.施工资质类型的变化。建筑资质分为主要资质和附加资质,数量限制已经取消,资质序列的变化已经打破。企业可以自由申请资格。
在资质升级方面,放宽了对建筑工程师人数的要求,完善了项目绩效指标。
2.资质标准主要指标的变化。针对目前空壳建筑企业的严重现象,对注册建造师和主要技术人员进行了调整,对项目绩效等具体指标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对现场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工人的要求。
在资质升级方面,放宽了对施工工程师数量的要求,完善了项目绩效指标。
3.施工资质范围的变更解除了对建筑劳务企业承包经营范围的限制,承包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无关。
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简化建筑资质。虽然在政策的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困难,但对于用额度较好的建筑企业来说,放宽业务范围无疑是一个技术和资金上的挑战,给建筑企业带来了更好的发展机遇。
二、近年来建筑企业资质要求
1.企业应具备相关的工程设备和技术来此资质。
2.企业还应该达到一定的工程性能。
3.公司应遵守新资格标准的规定,并准备相关人员。
4.由于不同行业之间的关系不同,公司应该首先满足申请行业资格所需的 资金。
这些都是建筑企业资质的变化。虽然 已经调整了建筑资质的改革,但目前的资质仍然与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
三、施工企业资质披露承诺制度
通知和承诺制度是建筑资质发展的重点。更多地区将试行通知承诺制,这是建筑资质行业发展的要求和方向。如果实行告知承诺制,今后的审计工作将更加严格,建设项目的绩效也将成为一个关键的考核点,甚至是主要的审计点。
四、电子资格审批
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申报相关通知相继发布,注册建造师的审批和申报将以电子方式进行。在施工资质方面,施工企业的资质将在网上申报和审批。
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建筑企业的纸质资质申请材料。电子资格认证是资格认证发展的重要方向。
什么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方式是一种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等负责。
建设单位是决定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的主体,但对具体什么建设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管理办法只给出一个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原则,并未给出明确的要求。
目的是给予建设单位较大的自由度,释放更大的政策红利,令工程总承包活动市场化良性发展。
除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外,建设方也可以直接发包,确定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什么资质?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什么资质?
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但同时第十二条也给出了设计企业获取施工资质和施工企业获取设计资质提供了便利途径,反映出管理部门既明确联合体投标的法律地位 ,又严控项目质量和强化责任归一性的意图。回归工程总承包明确责任制的初衷,也便于建设单位统一管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可否分包?如何分包?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无需招标。但针对以暂估价形式确定在总包合同里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分包时,如果分包内容达到了发改委16号令的依法必须招标标准时,分包也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不过小编认为以招标来的总承包也不能违反《招标投标法》对分包只能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出去,即不得把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和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至于如何判断何为设计、施工的主体部分,还有待相关部门甚至司法予以明确。
工程总承包单位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如果中标称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意味着将承担大量的责任。
首先,总承包单位要为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包括分包部分,总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依法要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其次,总包单位要对所承包工程的生产负总责,即便是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的事故,总包单位也不能免责。总包单位要依据总包合同对工期控制管理负责,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总包单位还要签署工程保修书,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并且不能以与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