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1-05 10:17:45 浏览次数:9 公司名称:重庆 水智慧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产品参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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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价格 | 90 |
发货期限 | 电议 |
供货总量 | 电议 |
运费说明 | 电议 |
品牌 | 重庆水智慧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
规格型号 | 根据客户需求 |
参数 | 见图纸 |
[城市水智慧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专业从事 湖北襄阳旁流水处理器的研究、销售及售后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一直以来,公司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生产管理,扩大生产规模,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及完 善的生产配套设备,公司遵循“质量立企、诚信为本、信誉至上”的经营理念,以“企业发展、员工成长”为企业文化,以“以人为本、、专业创新、客户满意”为质量方针,发扬“敬业、创新、沟通、拼搏”的企业精神,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积j i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力争长期保持行业之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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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污染设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可行技术要求;
(四)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 和本省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对许可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申请材料存在疑问的,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告知排污单位。